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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男子购买二手车趁人不备驾车就跑终落网
发布时间:2012-11-15 15:24:43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武鸣县府城镇男子李某,在购买一辆二手车过程中不想付款,想“黑吃黑”,竟然趁人不备驾车就跑,实施抢夺,不料没跑多远就被擒拿归案。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984年10月出生)通过互联网获悉覃某有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小轿车要出卖。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来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城与覃某协商购买车辆事宜。后两人在巴马县城民族路与G323公路交接处的十字路口附近试车,当李某将车开到巴马一中附近路段时,李某提出要查看发动机,两人便下车打开引擎盖查看,后李某临时起意,以试踩油门为由先行上车,趁覃某关闭引擎盖后未上车之机,强行将车开走。被抢车内另有覃某的一部三星I5700手机、一部诺基亚6300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90元等物品。 接到报案后,当地民警立即对被抢的白色小轿车进行追踪,后在那桃乡立德村巴艾屯追上被抢轿车,并将被告人李某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抢小轿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三星I5700手机价值人民币2 030元;诺基亚6300手机价值人民币405元。 案发后,被抢财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巴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夺罪。本案被害人覃某虽然出售的是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但没有违法行为。另外,对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也不允许他人非法占有。被告人李某临时起意,相对蓄谋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所抢财物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巴马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抢夺罪,且抢夺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原判根据李某系临时起意初次犯罪、客观上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刑罚并无不当。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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