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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造出“镇江陈醋”被诉侵犯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12-11-15 16:30:48
本网讯(万卫华)
为图个好销路,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知名的原产地证明商标,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导致“财名两空”。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镇江市醋业协会诉被告南昌市恒玲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处被告恒玲公司赔偿原告镇江醋协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2007年5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镇江醋协获得“镇江陈醋”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止。2007年3月29日,被告恒玲公司在江西省新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调味品,包含醋、酱油、酒类。2011年6月22日,新建县工商局对被告恒玲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扣押了恒玲公司的32箱标有“恒玲”牌“镇江工艺陈醋”的醋,予以销毁,并对恒玲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被告恒玲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侵害镇江陈醋商标权,其生产的陈醋标明了“恒玲”商标,虽写了镇江陈醋四个字,但注明只是工艺,且仅生产不到100箱陈醋产品,工商部门已全部销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并未获得收益。 法院认为,原告镇江醋协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镇江陈醋”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镇江陈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告恒玲公司在其生产的“恒玲”牌醋产品上使用“镇江工艺陈醋”字样,其虽辩称该醋产品使用的“恒玲”牌商标,仅表明使用了镇江工艺酿制,但该商品使用“恒玲”字体较小,而使用“镇江陈醋”的文字标识相对凸出,且文字部分的字体、外形、读音和含义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的观念和印象足以影响人们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因此,被告恒玲公司生产的“恒玲”牌“镇江工艺陈醋”商品侵害了原告镇江醋协的商标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镇江醋协没有提供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亦未提供被告恒玲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的证据。因此,法院综合原告镇江醋协对该商标的取得时间、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和被告恒玲公司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及后果等情节,以及原告镇江醋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恒玲公司赔偿原告镇江醋协经济损失6000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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