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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款人“更了名” 法院明察还真相
发布时间:2012-11-16 11:35:52


     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陈荣德)   本是借给个人的借款,但是借条中借款人却莫名的变成了公司,无奈之下,债权人将借款人告上了法庭。11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令付文华归还宋小东借款8万元。

     2010年9月7日,原告将八万元现金借给被告付文华,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付文华向宋小东出具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但是将该借条中的借款人写成付文华经营的临川某公司。付文华在借条的落款日期下一行处签上了名字。在庭审中,付文华辩称其是替临川某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生产。写借条时因忘了带公司公章,才在借条中写上自己的名字。

    一审法院认定,虽然借款的落款人是临川某公司,但是并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被告付文华虽然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借款行为是受公司委托或指派,更主要的是该借款并进入过被告临川某公司的账户内,用于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故该笔借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58条的情形,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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