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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因生猪屠宰税交恶聚众打斗致二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2-11-16 13:32:50
本网讯(甘庆育)
2012年11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洪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9年,丰城市曲江镇莲花村委会的刘水新(在逃)和被害人游小明因承包村里生猪屠宰税一事产生纠纷并结怨。同年7月10日,刘水新、刘思明(已判刑)和被告人刘洪亮将游小明双足跟腱砍断,该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2003年2月14日,刘水新在游家村附近遇到游小明,游小明手持禾枪追刘水新,未果。当晚18时许,被告人刘洪亮于家中被刘水新邀集,和刘志亮、刘思明、刘德林、刘如新(均已判刑)等十余人,手持梭镖、鱼叉、铁棍等凶器来到游小明家,将游小明家围住,游培林拿一把菜刀在手,游小明、游小辉手拿标枪守在大门口,双方对峙二十余分钟,后因游家后门被人冲进,被告人刘洪亮和刘志亮用梭镖等凶器击打游培林的头部、腿部,游培林倒地。得知游小明、游小辉躲藏于游家楼上后,被告人刘洪亮和刘水新、刘思明、刘志亮先后通过搭架的楼梯进入楼上搜寻游小明二人,双方在楼上发生打斗,当游小明从楼上跌落至东侧后间,坐在门口时,被告人刘洪亮用梭镖木棍一头击打游小明腿部多下,被旁人劝阻后住手。因眼部受伤,被告人刘洪亮离开案发现场返回家中。之后,游小辉也被带至场地上,游小明、游小辉二人被刘水新、刘思明等人用梭镖乱刺。被害人游小明受伤后当场死亡,被害人游小辉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游小明系被人用锐器刺伤右大腿中前侧致右股动、静脉完全断裂,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被害人游小辉系被人用锐器刺伤右大腿根部内侧致右股动脉上端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1年9月4日,被告人刘洪亮家属代刘洪亮到丰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当日中午14时30分,该大队民警在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将被告人刘洪亮接回丰城市。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洪亮家属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4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洪亮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洪亮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于1990年11月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洪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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