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忠山)
河南两家化纤公司分别经营化纤、戏具购销和PET、发丝的生产销售,注册时间不同,但法定代表人均为霍某。从2007年开始,其中一家公司开始与安徽宣城某特种纤维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签订一份《长期产品委托加工协议》,约定宣城公司代其定牌加工“明龙”牌高温假发丝。后因化仟公司拖欠货款,宣城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化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公司货款1010590元。
判决生效以后,由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法院查明被告化仟公司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但申请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其认为该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两公司应该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有证据表明,该两公司的确存在公司财物不分、法人之间相互混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等情形。且案涉公司承接的业务也是霍某名下的另一公司完成的,跟据该种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否认了其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随后冻结了该公司在银行的帐户金额50万元。帐户冻结以后,该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该公司立即派人到法院协商债务履行相关事宜。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日前,被执行人款项已经履行完毕,通过加大执行力度,避免了被执行人利用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的履行,引导相关当事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用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