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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欠债 离婚后夫去世妻仍需还债
发布时间:2012-11-16 09:39:22


     本网讯(通讯员 梁莉)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或死亡而免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原告刘项项诉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1年6月6日,被告张飞的妻子李小梅以刨板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刘项项提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出于对被告夫妇的信任,当日即通过贵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借款30000元汇入张飞的账户。张飞收到借款后写下一张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写明“本人张飞今借到刘项项人民币三万元整,借期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2年6月6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清”。借款期满后,被告张飞及其妻子李小梅没有按约定偿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夫妇仅于2012年6月25日还款3000元,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7000元。

    另查明,被告张飞与妻子李小梅于2012年5月25日在贵港市覃塘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张飞因病在贵港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飞夫妇有三个婚生子女:长女张梅梅,次女张小小,儿子张小某,均为成年。原告刘项项向被告张飞追索剩余欠款未果,特向覃塘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飞偿还上述欠款。因张飞在诉讼期间病故,原告可以申请追加张飞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追加张飞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仅要求张飞承担偿还欠款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飞偿还原告刘项项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元并自2012年6月7日起至偿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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