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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出借车辆未投交强险 发生事故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2-11-16 10:25:39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侯一丹)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审理一起出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车辆借用人蔡明承担主要责任,车辆所有人王刚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7日,蔡明驾驶无偿借用王刚的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受害人樊华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驾驶人蔡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樊华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王刚出借车辆时也未告知蔡明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蔡明持有合法驾驶证。受害人樊华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17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车辆所有人王刚既未投保交强险,出借车辆时也未告知蔡明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人蔡明负事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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