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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掉入路边无盖窖井 施工方担责六成
发布时间:2012-11-16 10:29:00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侯一丹)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审理一起掉入路边无盖窖井受伤的身体侵权纠纷,最终判决被告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王猛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2010年9月23日上午,环卫工人王猛在春江路北段清理垃圾时,不慎掉入位于路边窖井内,原告即被襄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接走治疗。经诊断为:1、脾破裂,失血性休克;2、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原告王猛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为此,为此,原告王猛将公路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上共计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公路管理局作为本案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交接给相关的单位前,其对该工程负有安全责任。该工程上的窨井系其承建,工程未交接前,出现了窨井无盖伤人的事故,且在该无盖窨井旁,既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被告襄城县公路管理局作为施工单位,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的伤害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不慎掉入窨井,从而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对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40%的责任。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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