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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以无建筑资质为由主张换房协议无效遭驳
发布时间:2012-11-19 09:00:06


     本网讯(王长平 李夏莲)   换房协议是建成新房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的个人合作改建旧房协议,而不是以建筑工程为合同标的的建筑施工合同,主体有无建筑施工资质不是确认换房协议是否有效的依据。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辉主张换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徐辉拥有一套位于江西省广昌县县城房屋一栋,因该栋房屋属危房,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改建。但原告徐辉因资金不足,遂与被告黄兰、龙小波协商一致并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了《换房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徐辉自愿将旧房的土地面积提供给被告黄兰、龙小波,由被告黄兰、龙小波负责全额带资改建,原告徐辉不承担任何改建费用;房屋建成后,原告徐辉按旧房面积1:2的比例取得新建房屋面积,剩余部分房屋及车库面积由被告黄兰、龙小波所有并且可以对外出售;被告黄兰、龙小波免费给原告搭建杂物间一间,并向原告徐辉交纳改建房保证金20万元。被告黄兰、龙小波的施工队伍要有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双方还就其它的合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嗣后,原徐辉与被告黄兰、龙小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且无法协商一致,原告徐辉遂诉至法院,认为被告黄兰、龙小波无建筑施工资质违反协议约定,请求主张签订的《换房协议书》无效。

    法院认为,原徐辉与被告黄兰、龙小波之间签订的《换房协议书》是缔约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该《换房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和政府的批准同意改建手续可以确认该协议性质上是原告徐辉提供旧房土地使用权,被告黄兰、龙小波提供建设资金,建成新房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的个人合作改建旧房协议,而不是以建筑工程为合同标的的建筑施工合同。原告徐辉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建筑施工合同,被告没有施工资质,违反法律规定,故合同无效的主张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且订立本案个人合作建房协议的双方均具备缔约主体资格,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徐辉与被告黄兰、龙小波之间的《换房协议书》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徐金辉主张《换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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