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方因嫌结婚礼单费用过高解除婚约诉返彩礼
发布时间:2012-11-19 09:25:12


     本网讯(吴鹏 张艳梅)   因认为女方提出的结婚礼单费用过高,且双方谈不拢,冯冰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由被告黄芩、胡胜荣返还原告冯冰人民币38600元。

    原告冯冰与被告黄芩于2010年2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原告冯冰付给被告黄芩及其母亲胡胜荣见面礼36000元,黄芩过门礼金1000元,价值1000余元的金戒指一只,女方到男方查家时,付给胡胜荣礼金600元,付给被告亲戚礼金1800元。另外双方还有互赠物品的行为。2012年端午节,原、被告双方及其家人因结婚礼单及其他事宜产生意见,通过亲戚及村委会干部几次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礼金、购买金首饰等各项花费6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约当事人向对方给付彩礼的行为系基于结婚的目的,非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婚约解除,赠与行为的目的没有达到,则视为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财物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冯冰与被告黄芩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同时,作为被告黄芩母亲胡胜荣是接收彩礼的主要参加人,其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但原告给付被告亲戚礼金的行为是一种附成就条件和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因给付行为具有相对性,礼金是给付被告的多名亲戚,被告并没有得到,可不予返还。法院故依法判决由被告黄芩、胡胜荣返还原告人民币38600元;驳回原告冯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