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梦静 黄云英)
常年盗挖河沙,挖深河床,致使河水变深,不设置危险警示标语,致使小孩溺水死亡,终酿成惨剧。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唐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威、卢某珍32034.3元,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和安全教育义务,担责70%。
小毅(2003年5月10日出生)是两原告李某威、卢某珍的儿子。 2012年4月15日下午3时左右,小毅和其年龄相仿的堂兄弟到大洋河万寿小学对面的河段上玩耍,因该河段常年被被告唐某盗挖河沙,形成深窝,河边的沙滩也形成了几个深水塘,水塘中随意推放几个用油桶扎成的木排,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并且被告在河段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小毅先是在木排船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掉入深窝溺水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6781元,因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大洋河傍罗播乡万寿小学河段采沙、吸沙,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该河段私自采挖河沙,属无证挖沙行为,被告停止采沙后没有将工具搬走,把竹(木)排、卡轮桶等遗留在河内,致使死者小毅等几个小孩到该竹(木)排上玩耍,小毅不慎掉入水中溺水死亡的事故。结合本案实际,被告先前私自采挖河沙和挖沙后未清理现场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被告是挖沙行为的受益者,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负次要责任。本案溺水死亡的小毅(9岁)虽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两原告李某威、卢某珍对其未成年儿子没有尽到监护和安全教育义务,任其到被告挖沙工具的竹(木)排上玩耍,应负主要责任。因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唐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