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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隐瞒店面属拆迁范围转让合同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2-11-19 12:01:34


     本网讯(吴鹏 张艳梅)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租赁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原告沈冰与被告肖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权转让合同,由肖容返还沈冰转让费21800元。

    2012年4月9日,肖容租赁黄连的店面经营蛋糕副食品,租赁期限为2012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9日。2012年7月5日,肖容与沈冰达成店面转让协议,双方口头约定沈冰支付21800元的店面转让费给肖容,肖容将对店面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沈冰,肖容收到转让费后,出具了一份收据。事后,双方分别将转让事宜电话通知了店面所有人黄连,并得到其同意。

    2012年7月10日,沈冰在对该店面进行装修时,鄱阳镇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其该店面属于政府拆迁范围,要求其停止装修,沈冰未予理会,直到次日再次受到社区阻拦时才停止装修。为此,沈冰认为肖容明知该店面系政府拆迁范围,却隐瞒这一重要事实与自己订立合同,应赔偿自己损失。但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该店面确属于鄱阳县人民政府拆迁范围,2012年4月,鄱阳镇社区工作人员将拆迁事宜已告知了肖容。

    一审法院认为,肖容与沈冰之间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是租赁权的转让,属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肖容明知该店面属于政府拆迁范围,却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与沈冰签订房屋租赁权转让合同,致使原告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现沈冰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房屋租赁权转让合同,应予支持。肖容由此给沈冰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沈冰在得知该店面属政府拆迁范围的情况后仍继续装修,亦有过错,对由此扩大的损失部分,应由自己承担。但沈冰对其是否造成损失为提供证据证实,故其要求肖容赔偿装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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