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熊国民)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冬华、犯朱小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2011年11月,被告人朱冬华从本市白土镇邓家村委会院上周家组组长罗树龙处得知周家组打算卖些樟树,被告人朱冬华向罗树龙表示愿意购买。第二天,被告人朱冬华在罗树龙的带路下,在院上周家组选定要采挖的12棵樟树,双方以5000元价格成交。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朱冬华请同村的被告人朱小春等人到周家村帮其采挖樟树时,遂邀被告人朱小春合伙采挖樟树,提出一人一半股份,建苗圃后将采挖的樟树移植入内,被告人朱小春表示同意。采挖樟树的过程中,另有院上周家组的罗小红、金爱娣两家将自家田里的3棵樟树卖给被告人朱冬华、朱小春二人。至案发时,被告人朱冬华、朱小春仍未办理采集证,共采挖樟树15棵,樟树直径为30-74cm。经鉴定,涉案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冬华、朱小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归案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