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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敲诈“小三”16万元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19 11:10:08


     本网讯(李胜)   2012年11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天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宋细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宋天喜与宋细英系夫妻关系。宋细英与同村的宋飞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0年10月份,宋天喜发现后就强迫宋飞龙拿十六万元解决此事,宋飞龙被迫写下两张八万元的欠条给宋天喜。宋飞龙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先后分四次给了宋天喜十一万元,并重新写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给宋天喜。宋细英因赌博输了钱,于2011年1月份强迫宋飞龙给其四万元,宋飞龙被迫给了宋细英四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宋细英的家属向宋飞龙退赔了其所勒索的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天喜、宋细英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宋天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天喜敲诈勒索宋飞龙5万元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及被害人宋飞龙具有明显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宋天喜的罪责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宋细英的家属向被害人宋飞龙退赔了宋细英所勒索的4万元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宋细英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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