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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持刀捅伤邻居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2-11-19 14:27:55


     本网讯(覃兆华 农晓阳)   限制行为能力人刘某因一点小事与邻居梁某发生争吵,冲动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梁某刺成重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1年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民兴路一商铺门口处因口角与梁某发生争吵并打起来,在争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梁某的头部、颈部等地方捅伤,致使梁某颅脑开放性损伤。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刘某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因患严重疾病,2011年1月29日至2012年2月29日被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羁押区域治疗。

  另查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羁押区域治疗期间依法可以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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