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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不满情人提分手为泄愤烧毁七间房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19 14:39:28


     本网讯(王然)   被告人刘某因情人不愿继续保持关系,一怒之下放火烧毁了情人张女士夫妇的7间房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刘某行为构成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张女士与刘某相识,并一直保持情人关系。后来,张女士逐渐察觉刘某行为不端,经常惹是生非,便提出分手,但一直遭到刘某纠缠。

  2009年4月5日上午,刘某从拘留所里放出来后直接张女士家,要了40元钱打车,刘某走后,张女士立即给丈夫打电话,当天下午,两人搬到了朋友家躲避刘某。

  当日下午4点,刘某果然又来找张女士,发现门锁了,刘某便打电话要求见面,遭到拒绝后,刘某跳墙进院撬开房门,将房内的电视机和电暖气以200元卖掉。

  当晚11点多,刘某拿打火机来到张女士家,点着了北房衣柜里的衣服,然后又来到东房,点着了房顶糊的纸,之后离开去了涿州。据调查,张女士家的所有屋都是木制结构的。

  4月6日早晨,刘某给张女士的丈夫打了电话,告诉了他和张女士的关系,并说:“这回你痛快了吧,房子我给你烧了。”

  刘某放火后,邻居发现报警,但张女士的四间北房和三间东房均被烧毁,幸而当天无风,未危及周边邻居。经鉴定,房屋被烧损失达32056元。

  据查证,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盗窃被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私愤,放火毁损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此外,刘某曾因盗窃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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