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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他人租车抵押诈骗七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19 15:52:22
本网讯(郭健)
上诉人江衍飞伙同他人伪造身份证将租来的汽车抵押骗取钱财,被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刑二年。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诈骗罪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审查明,2010年2月21日,被告人江衍飞与罪犯舒敏财、石向东(均已判刑)经预谋后,以被告人江衍飞的名义在赣州景顺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银灰色别克牌轿车。之后,舒敏财用被告人江衍飞弟弟(在逃)的头像照片伪造了一张车主曾广伟的身份证。当日,被告人江衍飞及其弟弟伙同舒敏财、石向东四人来到于都县宝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找到被害人舒明,谎称车主曾广伟需用车抵押借款,并由被告人江衍飞的弟弟冒充车主曾广伟把租来的轿车抵押给被害人舒明,骗得借款人民币40000元,除当场扣除一个月的利息6000元外,被告人江衍飞等人实际骗得人民币34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江衍飞从中分得人民币1000元。 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江衍飞与罪犯舒敏财、石向东经预谋后,以被告人江衍飞的名义在赣州聚友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银灰色蒙迪欧牌轿车。之后,舒敏财用自己的头像照片伪造了一份车主肖权的身份证。当月27日,由石向东介绍,舒敏财假冒车主肖权,伙同被告人江衍飞找到被害人陈金,把租来的轿车抵押给被害人陈金茂,骗得借款人民币40000元,除当场扣除一个月的利息4000元外,实际骗得人民币36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江衍飞从中分得人民币2000元外,还伙同舒敏财、石向东用其中的22000元人民币购买了斗牛赌博机一台。事后不久,因抵押给被害人陈金的轿车被租赁公司发现并追回,被害人陈金遂找到舒敏财及被告人江衍飞要求归还借款,二人再次用一辆从赣州飚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来的银灰色别克牌轿车抵押给被害人陈金茂。 综上,被告人江衍飞诈骗作案两起,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江衍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衍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衍飞作用和地位与其他同案犯基本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江衍飞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江衍飞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江衍飞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江衍飞伙同舒敏财、石向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鉴于江衍飞在同案犯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且有自首情节,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江衍飞及其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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