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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0后”与人有过节将对方砍成重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1-19 16:18:36


     本网讯(黄敏 唐运静)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80后男子韦某,与谭某有过节,谭某摆酒请客欲向他道歉,但韦某不接受谭某的道歉,在冲突中将谭某砍成重伤。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5日晚22时许,谭某邀请被告人韦某及几个朋友到一夜宵摊吃饭,谭某欲就几天前其殴打韦某一事和解。席间,谭某敬酒向韦某道歉,但被告人韦某不接受,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韦某便持一把杀猪刀将谭某左手臂砍致重伤。

    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韦某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谭某受伤后,于2008年12月26日晚被送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前臂多处裂伤,左尺桡动脉离断伤,左尺神经离断伤。2009年1月6日出院,共住院11天。2011年11月19日,经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的左手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都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都安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谭某各项经济损失44003.9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某不服,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韦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本案韦某的犯罪行为致人重伤,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韦某案后潜逃,没有对受害人进行任何赔偿,原判对其量四年徒刑适当。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池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韦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亦合理合法,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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