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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分居期间与人生一女 丈夫诉请赔偿获准
发布时间:2012-11-19 16:46:52


     本网讯(覃玉莲)   妻子在与自己分居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孩,丈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15000元。

  原告秦某与被告廖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4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怀孕后,身体虚弱,无法正常上班,被告却分文不给原告家用。一怒之下原告搬回娘家居住, 2011年1月17日原告生育婚生子廖某某,现廖某某跟随原告在其娘家一起生活。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2011年11月8日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尚未破裂,作出了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在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在贵港市港南区XX乡卫生院生下一女婴。2012年9月5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廖某辩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双方已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而且目前也有了小孩,其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关系,生育一个女儿,造成了被告精神上极大伤害,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名誉损失费50000元,合计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小孩,其行为违法了《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并且造成了被告精神上、名誉上的伤害,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经济情况和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原告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15000元为宜。原告称其因为被他人强暴才导致生育一女孩,自己不敢报警,对此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作出了准许原告秦某和被告廖某离婚;原告秦某赔偿被告廖某精神损失费15000元等内容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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