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洪平)
三小孩爬上货车玩耍,擅自打开车厢拦板砸死人。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邵梅生(车主)、邵一的监护人各自赔偿原告邵光耀52011.75元,邵二、邵三的监护人各自赔偿原告邵光耀41609.4元,邵一、邵二、邵三的监护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8月10日,邵光耀的女儿邵某和邵一、邵二、邵三四个均四至六岁的小孩一起在安福县严田镇邵家村水泥坪玩耍。邵一、邵二顺着一个有楼梯的货车爬入车厢玩耍,后因无法翻越车厢拦门下车,邵一掰开车厢右侧拦门后面的插销,邵二掰不开就要邵三帮忙,邵三捡石头砸开车厢右侧拦门前面的插销后,邵二说下车回家,邵一踢开车厢拦门,砸死邵某。而该货车系邵梅生所有,其为方便上下车装卸货物,擅自在车厢右侧靠车头部位加装钢筋楼梯。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邵光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邵梅生、邵一、邵二、邵三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14989.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邵梅生未经准许,擅自在其货车车厢右侧靠车头部位加装钢筋楼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加装钢筋楼梯,方便了被告邵梅生本人上下车装卸货物,同时也让他人易于上下车,留有安全隐患,且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对邵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邵一、邵二、邵三玩耍过程中,在没有确认打开车厢拦门不会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即打开车厢拦门砸死邵某,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邵某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邵一不仅掰开车厢拦门的一个插销,而且踢开车厢拦门,其发挥的作用相对被告邵二、邵三较大。因被告邵一、邵二、邵三均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邵某死亡系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邵某在和被告邵一、邵二、邵三玩耍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躲避危险,系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因三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取化名邵一、邵二、邵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