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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短信骚扰原配遭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发布时间:2012-11-20 11:07:52


     本网讯(陈昶屹)   王先生与情人张某断绝往来后,张某为泄愤反复向王先生的妻子刘女士手机上发送骚扰短信。刘女士不堪精神折磨,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害其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刘女士起诉称,她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但王先生与张某曾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1年4月起,王先生与张某断绝来往。张某与王先生在来往期间,曾用身份证注册购买了中国移动“动感地带”138手机号码,后张某与王先生也曾互换使用手机及该号码。自2011年10月起,刘女士手机上开始不断出现来自号码为138手机发送的信息,信息内容大部分为对张某与王先生来往期间交往情况的细节记述,使用大量淫秽用语和污辱性语言,且发送信息数量多,时间间隔短,频率高。刘女士认为张某的行为扰乱了其正常生活,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严某停止骚扰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张某辩称,其行为只是向刘女士陈述事实,且并未将该事实让社会上其他人知晓,也未造成刘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以手机短信方式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进行侵害的行为;张某给付刘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虽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女士名誉权的侵害,但已构成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权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各种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使加害人通过短信骚扰、语言侮辱的方式在没有第三人在场或知晓的情况下大泄私愤,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并未因为语言侮辱的内容泄露而导致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加害人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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