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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特大利用赌博机非法经营案宣判 12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0 10:36:57


     本网讯(刘兆斌 熊闻遐)   “都是些细伢子,年纪轻轻就搞些这样的事情,真是可惜了。”近日,在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观摩庭审的李女士看到犯案的大多是一脸稚气的小后生,感到十分痛心。

  当日上午9点,桃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尹某、彭某根、彭某义、唐某、黄某、彭某跃、邓某、廖某、刘某、彭某华、尹某强、唐某玲等12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为打击赌博犯罪,彰显法制威严,该案被桃江法院刑事审判庭选择为观摩庭审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尹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商议共同投资在桃江县内投放赌博游戏机,其中被告人尹某投资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彭某根、彭某华等人合伙投资人民币10万元,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2012年3月份,被告人尹某、彭某根分批次从广东省某市购买赌博游戏机(“老虎机”)共计200台,并陆续投放到桃江县桃花江镇内的小卖部、快餐店和娱乐室内。

  在经营赌博游戏机过程中,被告人分工明确。彭某根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经营赌博游戏机;唐某等先后担任组长,负责监督看机人员工作;彭某义担任机修工,负责维修赌博游戏机;唐某玲负责“打码”,即对赌博游戏机调试难度及清零分数;尹某强担任会计,负责收集看机人员所收赌资及核算数额;彭某根陆续邀集邓某等人为看机人员,负责取币收钱及抄录赌博游戏机码表。从2012年2月份至2012年5月16日,尹某、彭某根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内共计投放赌博游戏机184台,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彭某根等12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投放赌博游戏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被告人二名,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玲、彭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12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彭某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彭某义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唐某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彭某跃、廖某、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唐某玲、尹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彭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后语:此案中有将近一半被告人为“90后”,还有几个也才二十四五岁,本应是奋发有为的大好年华。然而,因为金钱的诱惑、法治的淡薄、教育的缺失,最终导致年纪轻轻就锒铛入狱的悲剧,给他们人生棋局留下了洗不去的污点。他们的学历普遍不高,绝大多数是小学或初中,看来,青年群体普法教育依然任重道远。“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徘徊在犯罪边缘的年轻人敲响警钟:“法不容情,悔恨已晚”, 应及早树立勤奋踏实的作风,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同时,也呼吁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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