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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网友囊中羞涩 一少年抢劫杀人焚尸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20 11:45:10
本网讯(玉涛 清泉)
仅因无钱约网友见面,持刀闯入他人店铺抢走现金3155元;为防报案,用绳子勒颈、镰刀、钢钎猛砸女店主头部将女店主残忍杀害后,又进行焚尸灭迹。让人惊讶的是,凶手竟然是一个还不到十七岁的花季少年。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约网友见面急需用钱,即预谋实施抢劫。经多次踩点后,2010年12月29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潜入被害人何某红在灵宝市朱阳镇某村部院内经营的新合作超市,以买东西为名将门骗开,趁何某红不备,对何进行殴打、捆绑、持刀威胁,抢走现金3155元。被告人张某某担心何某红报案,先用绳子勒其颈部,又用超市内的镰刀、钢钎朝何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何当场死亡,后焚尸灭迹。经法医鉴定,何某红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1年5月20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灭口又将被害人杀死并焚尸,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是在公安机关掌握有一定线索,已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其才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辩护人提出的应对其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意见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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