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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被用于公司宣传 拍摄者索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12-11-20 08:33:45


     本网讯(胥洪刚 胡兵)   近日,四川省广安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经调解,侵权人成都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自愿赔偿被侵权人广安市广安区摄影爱好者郑继明损失5万元。

  华润雪花啤酒(广安)有限责任公司从2011年10月起,用郑拍摄的《广安思源广场》照片作为雪花啤酒——自然之美啤酒瓶的外观设计素材贴在酒瓶上进行销售,在广安城南建安北路制作成户外电子商业广告屏滚动播放,在《广安广播电视报》封面整版刊登,制作成雪花啤酒温馨提示保护花草树木,在广安市成南西溪片与广安区城北洪州大道绿化景观带中宣传,在聆听广安·2011雪花啤酒——自然之美明星演唱会时,将该作品及郑的另外1幅摄影作品《华蓥山石林一吻千年》制作成户外酒标商业广告,在广安各公交车站台宣传,印刷成粘贴广告画向市区餐饮酒水商店及社会大量散发。郑认为华润(广安)公司此行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遂诉至广安中级法院,要求判令华润(广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四川日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华润(广安)公司辩称,自己的图片设计来源合法,是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的,广告公司承诺来源合法,即使侵权,依照本公司与广告公司的约定,也应由广告公司承担。同时辩称,使用该图是对广安市城市形象的宣传,是公益性行为,不设及商业活动,没有给郑造成不利影响,也没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使用也仅仅是几个月,郑的赔偿要求过高。

  法院追加了某广告公司为第三人,该公司辩称,为雪花啤酒提供酒瓶图标是原创服务,外观设计为本公司独立设计创作,是公司职员拍摄、设计的,因为是在广安试销,结合广安特点,从不同角度,完成独立设计图稿,思源广场任何人都可以拍摄,拍摄思源景点不设及侵权,根据拍摄内容设计图标中合法的。

  庭审中,郑提供广安市招商画册2本,2005 年挂历1幅,底片2张,证明用该底片冲洗出的照片与讼争广告图片完全一样。某广告公司承认是参照网上的图片进行创作的,当时网上搜出来图片并没有郑的署名,所以没有与作者联系。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要求尊重案件事实,根据受益情况酌情给付著作权人摄影作品使用费,著作权人也要根据作品对啤酒宣传中的贡献提出适当的费用主张,最终促成各方互谅互让。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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