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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受托检修电话触电致残 电信公司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2-11-20 14:49:10


     本网讯(肖鹰)   受电信公司委托从事电信代维业务的曾某,在为村民检修电话时,拉甩电话线不慎触及高压电,被电击致残。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判决电信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和原告曾某因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2011年3月,曾某与某电信公司签订《委托代维业务合同》,约定曾某使用某电信公司的商号“某电信代维部”,在圩镇从事电信代维业务,并进行了工商登记。2011年7月19日上午,曾某为村民李某检修电话线路故障。李某家的电话线是从某电信公司电话杆上接线盒接出,横跨公路右边移动公司电缆,再横跨公路,固定在公路左边某供电公司所有的低压电力杆上离地面6.8米处,再接入李某家。电话线在低压电力杆上的固定处上约20厘米,是接入李某及相邻村民用电的低压电线,上约2米是交叉走向的某供电公司所有的35KV高压电线。曾某经检查认定是李某家外面电话线有问题,先在李某家将电话线剪断,戴好安全帽爬上低压电力杆,将靠李某家一侧电话线剪断并绕在电力杆上,下来后再到电话杆上将电话线剪断,并用手拉甩电话线,致电力杆上绕接处脱落抛甩,触及上方35KV高压电,曾某被高压电电击,当时便昏迷倒下,倒挂在电话线杆上,后经村民救下送入医院。治疗终结后,曾某经鉴定为左手七级伤残、左足八级伤残、全身疤痕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曾某及其子女、父母将某供电公司、电信公司诉至万安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信公司与曾某签订《委托代维业务合同》,在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也应当为曾某提供安全的作业场所。某电信公司疏于管理,将其所有并管理的电话线违规架设在某供电公司所有和管理的35KV高压电线下的低压电力杆上,是造成曾某在维修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的根本原因,某电信公司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某供电公司疏于管理,对违规架在其电力杆上的电话线未能及时责令撤除或依法维护电力设施管理秩序,某供电公司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曾某维修行为操作不当,具有过错,是造成自身损害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据实核定,原告的各种损失为231332.61元,为此,判决某电信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60%,被告某供电公司赔偿1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负担。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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