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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租房 租赁者到期不腾房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11-20 15:03:27
本网讯(邱家亮)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饶恒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出房屋归还原告张明亮使用。
2010年原、被告口头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座落于广昌县盱江镇盱江一路商业办1号店面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房租330元,电费、水费等由被告自行负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租赁期限。2012年6月,因原告需要使用该店面,多次书面通知被告腾房。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占用该店面至今,拒绝腾房。故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店面租赁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原、被告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腾房后仍占用原告店面拒不归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腾出归还店面和支付所欠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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