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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储户取钱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2-11-21 08:57:35
本网讯(李高程)
慕亚红到某农村信用社领钱遭拒后,一纸诉状将该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信用社支付慕亚红在信用社的存款。日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信用社恢复慕亚红在信用社营业部自由领取存款的权利。
慕亚红是某一公司下岗职工,作为补偿,该公司发给慕亚红一笔补偿金51316元并以慕亚红名字存入该信用社营业部。2008年8月28日,慕亚红到信用社营业部领钱,信用社员工以一次性领取存款数额超过5万元需要领导批准为由拒付该笔存款。第二天,慕亚红到信用社营业部查询,发现账户上已没有钱,出现“支取”和“取消”的字样。慕亚红认为信用社没有出示任何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就私自划扣其存款。为此,慕亚红多次与信用社交涉,要求信用社支付其存款,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慕亚红被迫于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信用社向其支付存款51316元。 法庭上,信用社辩称,其并没有划扣和拒付慕亚红的该笔存款。当时慕亚红去取款的时候,信用社内部有规定,超过5万元的,要请示领导。在请示过程中,慕亚红离开营业部没有返回,当时正准备下班,不见取款人回来,员工只好把款冲回,所以就出现了原告存折上的“支取”和“取消”的情况,该笔存款还在慕亚红的存折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把补偿金51316元以慕亚红的名字存入信用社营业部,信用社也向慕亚红发放了《个人结算存折》,据此,慕亚红与信用社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慕亚红的存折内有存款余额51316元,慕亚红应享有取款自由的权利。信用社规定储户领取存款数额超过5万元需要领导批准的规定是信用社的内部规定,不能以此对抗储户。信用社没有及时向慕亚红支付存款,事后没有向慕亚红说明理由,也没有通知慕亚红来取款,致使慕亚红至今尚未取得该笔存款。因此,法院认定信用社侵犯了慕亚红自由取款的权利,损害了慕亚红的利益,判处信用社恢复慕亚红在信用社营业部自由领取存款的权利。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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