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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司购回设备不能用 解除合同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21 09:22:54


     本网讯(张逸峰)   本想将机器设备买回投入运行获取利润,却三番五次因为质量问题不能正常生产,虽然经过多次维修,但是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最终,买家安徽某电子公司愤而将卖家无锡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0年12月,无锡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与安徽某电子公司签订两份设备供应合同,约定无锡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向安徽某电子公司供应两台自动喷金机和一台自动除尘机,并对交货日期、技术要求、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约定。设备交付使用后,安徽某电子公司发现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多次与无锡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协商,要求其解决设备质量问题,但经过长达1年时间的维修,上述设备仍不能正常工作。双方因多次协商未果,安徽某电子公司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无锡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不服,以设备无质量问题并可更换为由,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无锡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依合同约定交付的三台机器设备,自交付后便因质量问题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后虽经多次维修与更换,至今仍无法正常工作,已致安徽某电子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安徽某电子公司据此请求解除设备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锡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上诉称案涉设备无质量问题,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同时,在无锡某自动化设备公司长期维修与更换仍不能使设备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仍然不断地通过维修或更换设备来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安徽某电子公司不公平,故对其提出通过再次更换机器设备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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