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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担保成被告 借款人赖账担保人连带担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21 10:10:43


     本网讯(通讯员 杨芳 邓育军)   本是一片好心为两个养猪户担保,借借款逾期未还反遭诉讼,约定用猪场抵押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又不产生效力,糊涂的担保人在法律面前无奈承担连带责任。11月15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蓝娇、刘联归还原告项国邦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796元,被告杜晓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蓝娇、刘联因养猪资金周转困难,便想找项国邦借钱,可与其没什么往来,恐其不会答应借款,于是两人恳求项国邦好友杜晓珍作为中间人,联系项国邦,并为两人借款担保。2011年7月16日两人向原告项国邦借款100000元,约定六个月还清,逾期未还每月罚款10000元,并口头约定用其猪场进行抵押。被告杜小珍对借款进行担保。两被告借款后只归还利息到2011年11月底,本金未归还。原告追讨无门下无奈将担保人杜晓珍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蓝娇、刘联借款应及时还清。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处罚条款无法律根据,但可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双方曾约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不能产生抵押效力。被告杜晓珍作为担保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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