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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醉汉驾车相撞 死者获赔13万
发布时间:2012-11-21 12:09:04


     本网讯(通讯员 覃江萍)   醉酒驾驶是一种对人对己均不负责的违法行为,2012年11月15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一审宣判:由被告陆地赔偿原告黄艳娇各项损失共计132883.49元。

    2012年6月4日晚,原告黄艳娇之夫黄大林醉酒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陆地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大林受伤。当日,黄大林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其住院医药费为9338.3元。事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黄大林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陆地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涉案的摩托车均未购买交强险,死者系农村居民。原告与陆地协商赔偿无果后,于2012年8月9日将陆地诉至巴马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3767.26元。

    巴马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医药费9338.3元属于交强险中的医疗费用项目1万元的赔偿限额之内,其余的物质性损失138483.95元均属于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项目110000元的赔偿范围。故本案应先由被告陆地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医药费9338.3元、死亡赔偿项目11万元,不足部分28483.95元,由于死者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应减轻被告70%的责任,被告陆地承担28483.95元中30%的赔偿责任即8545.19元。本案被告陆地应承担的物质赔偿共计127883.49元。另外由于黄大林的意外伤害死亡,给其配偶带来的严重精神痛苦是明显易见,本院根据死者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结合巴马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及被告经济负担能力等多个因素,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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