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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儿童交通事故致重伤 后续治疗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1 13:52:06


     本网讯(梁林芳)   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年仅4周岁的李某在自家门口被路过的货车刮倒,后车轮从双腿碾压过去,造成双腿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能完全康复,需再次到北京进行治疗,法院认为后续治疗是上次交通事故所致,肇事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续治疗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某获赔后续治疗费用43621.2元。

    2009年12月30日,吴某某驾驶赣G53616号低速载货汽车在超越李某某停放在前方右侧的赣G53905号低速载货汽车时,后轮将李某碾压致伤。2010年2月21日,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均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事故发生后,伤者李某将肇事司机吴某某、李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修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赔偿。  

    李某因治疗需要,于2012年3月19日到北京儿童医院进行后续治疗,住院21天,出院后需要定期调整伊氏架进行矫正和复查,李某的父母陪伴李某继续住在医院附近。治疗结束后,李某于2012年9月4日再次诉诸法院院,要求肇事司机吴某某、李某某和保险公司承担相应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受伤情况及其治疗的连续性和病历资料,依法认定2012年3月10日李某到北京进行的治疗,是因2009年12月30日的交通事故所致,属后续治疗。考虑到北京等大城市医疗资源紧张,住所地修水离治疗地北京路途遥远,以及治疗的实际需要等原因,在北京的治疗时间不可能仅限于住院的时间,结合车票和居住酒店的发票,可推定李某及其父母在北京治疗实际为82天,法院认定李某各项损失总计为46181.04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吴某某负60%的责任,李某某负30%的责任,李某的监护人负1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0291.35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7586.88元;由吴某某赔偿原告李某15359.00元;由李某某赔偿原告李某383.97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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