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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坠楼致身残 房主有错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1 14:00:24
本网讯(通讯员 赵立克)
一村民将自建房屋交由无建筑资质的他人承建,施工中有一民工从二楼坠落地面受伤,引发民事赔偿纠纷。11月20日经调解无效,广西大新县法院依法对该纠纷案作出判决,即判决房主赔偿受伤民工3万余元。
2010年8月21日,被告黄文年与未依法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被告赵理阳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文年将其三层半楼房的砌体工程发包给赵理阳承建,第一层按建筑面积55元/㎡结算,第二层按建筑面积60元/㎡结算,包工不包料,由赵理阳组织人员施工,跟黄文年结算工钱并发放给施工人员等。同年8月26日被告赵理阳带民工进入工地正式开工。开工后,经被告赵理阳同意,原告李志坚到该工地一起做工,其劳务费与包括被告赵理阳在内的其他施工人员一样按出工日计付。2010年11月12日,原告李志坚在使用房主黄文年借来的吊机拉模板至二楼过程,不慎从二楼摔落地面受伤。当日原告李志坚被人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骨折,住院45天,开支医疗费用25295.30元。经原告李志坚申请,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即李志坚的伤残等级为VII(七)级伤残。 广西大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文年将自建房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被告赵理阳施工,双方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被告赵理阳虽组织人员和指挥施工,与房主结算所得劳务费,但其实际与原告等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其与原告应视为共同承揽人。被告黄文年作为定作人,将其房屋的建筑工程交由被告赵理阳等人承建,既不审查被告赵理阳等人是否具备房屋建筑的资质,又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且其提供吊机交付施工人员使用,对吊机是否具有安全性能并无证据证实,导致原告李志坚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李志坚作为共同承揽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知高空作业的危险性,但其在劳动过程中,忽视劳动安全,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造成自身损害,亦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自身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赵理阳与原告李志坚之间是共同承揽人关系,故其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综上所述,原告李志坚应自行承担其损失60%的责任,被告黄文年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赵理阳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无效,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判决被告黄文年赔偿原告李志坚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938.20元。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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