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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截留专项资金私分触犯法律被法办
发布时间:2012-11-21 13:57:40
本网讯(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对一起村干部截留下拨的专项资金用于私分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5年初,时任泰宁某村第一书记的被告人李某为增加村主干收入,与时任该村两委会成员肖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商议,从上级争取的下拨资金中提取30%作为奖励发放给村主干,大家均表示同意,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会上,肖某等6人与被告人李某告知村民提取的30%资金是用于业务费开支,隐瞒了想以发放奖金的方式共同私分专项资金的事实。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李某与肖某等6人每年年初从上年下拨专项资金中提取30%的方式,被告人李某3次共私分得款5983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向检察机关退出全部赃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村第一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截留下拨的专项资金用于私分,其中被告人李某分得人民币5983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如数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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