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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有无过错 司法鉴定可作依据
发布时间:2012-11-21 14:34:03


     本网讯(通讯员 赵立克)   患者因病到医院治疗,病情加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以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为由提起民事诉讼。11月21日经调解无效,广西大新县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即判决被告医院对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2年2月1日,马奇广因腹部疼痛到大新县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胃体溃疡。该医院予胃大部分切除术,术后于同年2月11日查血常规发现患者马奇广血小板总数极低,为3.00×109/L。后患者马奇广出现出血,于同年2月14日转院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疗,因病情危重,发生多器官出血,且活动性出血严重,已出现呼吸循环衰竭,随时有呼吸心跳骤停的可能,治愈的可能性极低。同年2月16日患者马奇广出院,并于当日死亡。2012年5月死者家属以大新县一医院医疗存在过错为由诉至大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 640元。经原告申请和被告同意,大新县法院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在治疗马奇广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对马奇广的诊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

    广西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马奇广到被告处就诊,由此双方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为查明被告在治疗马奇广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本院依法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取的中介机构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对被告的医疗行为这一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且合法有效,予以采纳。被告应对造成患者马奇广死亡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多次主持调解无果后,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5 214.2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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