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梦静 黄云英)
在双方签完房屋租赁定金协议并支付租房定金后,谁知房东迟迟不让入住,并拒不交房,原告遂将房东诉至法院,要求归还租房定金50000元并支付28000元违约金。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郑某一次性归还租房定金50000元及支付15000元违约金给原告温某。
2011年8月8日,原告温某与被告郑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定金协议》,并在2011年8月8日和2011年10月15日被告郑某两次收取原告租房定金共5万元人民币。现交房期限已到,被告迟迟不让原告入住。2012年9月20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交房让其入住,被告拒绝交房,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郑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租房定金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8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黄法官仔细阅卷审查案件材料,在开庭审理前打电话给双方了解案件情况,当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矛盾争议并不大、双方只是就违约金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才诉至法院时,承办法官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于是本着和平协商、化解矛盾的原则,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入手,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向被告方释明双方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定金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原告已按协议支付定金50000元,被告现拒不交房是违约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另一方面向原告说明被告有和解的意愿,希望其适当降低违约金的赔偿要求。经过法官一番动情入理的劝说,促使双方在和平、友好的氛围下最终达成以被告郑某一次性归还租房定金5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5000元给原告温某的一致意见。至此,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