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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私人加工服装却向公司诉请加工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2-11-22 09:03:46
本网讯(刘龙泉)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彭珊秀要求被告石狮市瀚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被告钟卫红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彭珊秀人民币13975.8元。
2011年5月,被告钟卫红给了一些服装定单给原告彭珊秀加工,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同年6月7日,被告钟卫红用石狮市瀚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货单发了规格1035裁片、3106套给原告加工。 同年6月14日,被告钟卫红又用被告石狮市瀚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货单发了规格A28-3P505裁片、1674件给原告加工。另外,还用班车带了一些裁片来加工。原告按被告钟卫红定单要求加工完毕,原告陆续将衣服成品寄给了钟卫红。后原告要求结算,2011年9月26日,被告钟卫红将已加工的衣服加工费结算单发给原告,确认加工费为97975.8元,并核减了7957元,原告认为被告核减无理,要求被告钟卫红到安福当面算清。被告钟卫红没有来与原告清算。 2011年6月19日至2011年10月19日,被告钟卫红支付原告加工费74000元,通过石狮市瀚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辉阳帐户支付了10000元,共计给付原告加工费84000元,尚欠原告加工费13975.8元。 2011年11月28日,原告发信息告知钟卫红,要求付钱。 2011年11月29日,林辉阳将28000元汇到原告帐户。原告退回14000元,扣下14000元作为加工费。被告石狮市瀚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卫红系加工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钟卫红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加工合同,但是,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加工关系,被告钟卫红应当按照实际加工量给付原告加工费,被告钟卫红核算的加工总量为97975.8元,原告也表示认可,该加工量应予以认可;被告钟卫红核减的7957元既没有说明核减的原因,也没有与原告进行核对,原告又不认可,在原告要求其核对的情况下,被告钟卫红又拒绝核对,因此,被告钟卫红的核减是没有根据的,被告钟卫红应当按照原告的加工量给付原告加工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石狮市瀚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加工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钟卫红系被告石狮市瀚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且被告石狮市瀚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证据证明,被告钟卫红与其系加工关系。因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石狮市瀚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加工关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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