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金玲)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家长因学生入学问题与老师发生争吵并致其身体损害的民事纠纷。
2011年9月10日,黄某(女)的小孩与同学发生口角,黄某得知后就到学校辱骂学生。宁某作为维护学校安全的老师对黄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其间双方发生抓扯至黄某受伤,宁某支付了黄某部分医疗费341元。此后黄某一直对宁某怀恨在心,2011年9月21日上午8时许,黄某在宁某去学校的路上拦住宁某对其进行辱骂,并向宁某索要剩余的医药费,双方进而发生抓扯,黄某抱住宁某咬其大腿,并捏扯宁某的阴囊,致使宁某疼痛难忍,一边叫唤一边求饶,在过路群众纷纷谴责下,黄某才放了手。宁某受伤后,先后在普顺镇卫生院、垫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宁某的伤,经垫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阴囊挫伤,2、左大腿咬伤,3、双侧附睾炎。宁某于2011年9月27日好转出院,共计开支医疗费2358.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黄某因其子女问题与宁某发生抓扯致使自己受到伤害,在宁某未支付全部医疗费的情况下,应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黄某自行向宁某索要医疗费并与其发生抓扯,在抓扯中将宁某致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宁某在纠纷中不冷静,导致纠纷升级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判决由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宁某自行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