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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出租物业用房 业委会讨回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2-11-22 09:22:37


     本网讯(黄小红)   开发商擅自将部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多方协调未果,无奈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商交付该部分物业管理用房。11月2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此起原告泰和县泰发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泰和泰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泰和县泰发花园北面大门房屋前半部分上下共两间(即“佳家剪烫”理发店所使用的房屋)交付给原告管理使用,并用于物业服务用房。

    2006年11月10日,被告泰和泰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泰发花园小区项目,2007年11月19日该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业主依据法律规定于2010年5月23日成立了泰和县泰发花园业主委员会。泰和县泰发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7月12日向泰和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

    被告泰和泰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其提交给泰和县城乡建设局的《澄江大道南侧住宅小区详细规划总平面》的规划要求,在泰发花园北面大门建造了上下两层共四间房屋的门卫室,并将该房屋后半部分上下两间(面积约50平方米)交付给原告作为物业用房使用,将该房屋前半部分上下两间于2011年2月21日出租给他人经营“佳家剪烫”理发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和县泰发花园业主委员会是经泰和县泰发花园小区全体业主依法成立并报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其他组织,其有权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用房。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本案诉争的房屋在规划设计图纸中规划为“门卫室”,属于物业用房,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即被告泰和泰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只将规划设计审核所确定并在泰发花园北面大门建造的物业用房(上下两层共四间房屋)的后半部分上下两间交付给原告使用,将该房屋前半部分上下两间擅自出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破环了该房屋作为物业用房的完整功能,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属于物业用房的剩余上下二间房屋(即“佳家剪烫”理发店所使用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该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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