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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保价费 快速公司寄丢上万元货物只赔500
发布时间:2012-11-22 11:08:49
本网讯(范岐)
某贸易公司在通过某速递公司邮寄一批产品过程中称该物品丢失,速递公司以原告不交纳保价费为由不同意原告要求的过高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1年9月13日,某贸易公司通过一速递公司邮寄一批价值为15323元电子元器件产品。2011年9月16日,原告在查询无果的情况下找到被告相关人员查询,但被告并不能提供该批货物的去向,也不愿承担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该速递公司赔偿其因速递公司丢失货物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被告辩称寄送邮件的邮单背面均有条款注明保价费及丢失邮件等相关问题。被告以原告邮寄时未交纳保价费且已在邮单上签字确认为由,故只同意赔偿邮单上注明的最高额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将货物交与被告承运,被告接收了货物并开具了快运单,双方形成了货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丢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签署的快运单所记载的条款虽系格式条款,但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被告已在快运单正反面对保价条款采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了明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和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原告并未对托运的货物进行保价,本院将根据双方的约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赔偿数额为500元,对原告的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后该贸易公司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于2012年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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