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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堆放弃石致人死亡 砂石开采方遭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2-11-22 16:17:14


     本网讯(曹霞 汤建华)   在砂石开采过程中,将弃石移运堆放在河滩边,形成不规则石堆,未整坡堆放,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一女孩不幸溺水身亡。11月22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砂石开采方赔偿女孩父母经济损失118776元。

    2010年,被告泾县某砂石有限公司与泾县水务局签订《泾县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合同》,泾县水务局将青弋江云岭镇章渡村中洲段河道采砂权出让给被告,约定被告必须清理、平整砂石开采区域,将弃石移运出开采区,整坡堆放,培堤护岸,或移运至河道以外加工破碎综合利用。出让期限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被告在砂石开采过程中,将弃石移运堆放在泾县黄村镇落星潭河滩边,形成不规则石堆,未整坡堆放,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2012年6月1日上午10时许,泾县某村小学5年级学生王某离开学校,到落星潭寻找祖母。下午5时许,王某父亲发现女儿未回家,遂寻找,在泾县黄村镇落星潭河滩一石堆边发现女儿的自行车,后又在该石堆附近河沿边发现了女儿的小包。次日早晨6时许,在发现小包旁的水域中发现了女儿尸体,村民遂报警。6月5日经泾县公安局鉴定,王某系溺水窒息而死亡。案发后,被告先行支付原告现金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女孩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泾县某砂石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63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泾县某砂石有限公司在砂石开采过程中,将弃石堆放在泾县黄村镇落星潭河滩边,形成不规则石堆,未整坡堆放,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危险隐患存在,应对王某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王某死亡时已年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当时环境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具备预见自己相应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原告及其女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原、被告各自的过错大小,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依法判决泾县某砂石有限公司赔偿女孩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60%即118776元。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予以扣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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