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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不还 打伤债主领刑
发布时间:2012-11-22 11:51:40
本网讯(通讯员 韦清波)
古往今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是国家、集体、个人都应该信守承诺。然而,被告人王明却在债主催还欠款时大打出手,将债主打成轻伤。11月19日,广西巴马法院以被告人王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明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马村六能屯曾才家喝酒,席间舒庆到场一起喝酒,王明因先前与舒庆借钱,二人因催还欠款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明在曾干家门前对舒庆拳打脚踢,致使舒庆右胸多根肋骨折,右侧胸腔血气胸。经法医鉴定,舒庆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巴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诉犯罪事实经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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