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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骗子设局以介绍婚姻之名骗取彩礼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22 13:45:23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侯一丹)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介绍婚姻为名实施的诈骗罪,最终,襄城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小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元;被告人张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元。
200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小莉伙同赵明(另案处理)、王冰(另案处理)预谋后,以给襄城县紫云镇黑楼庄村村民刘刚介绍婚姻为名实施诈骗,由李小莉化名范小花、赵明冒充范小花的叔、王冰冒充范小花的婶,通过向刘刚索取彩礼等形式,陆续骗取刘刚彩礼钱及手机、化妆品等物,共约12000元。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李小莉、张珍伙同王冰预谋后,以给襄城县湛北乡七女店村村民黄麻介绍婚姻为名实施诈骗,由李小莉化名高静、张珍冒充高静的母亲、王冰冒充高静的姑姑,通过向黄麻索要彩礼等形式,陆续骗取黄麻彩礼钱及手机、衣服等物,共约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莉、张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李小莉参与两次诈骗,数额为30000元;张珍参与一次诈骗,数额为18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小莉、张珍犯诈骗罪成立,应予支持。李小莉、张珍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李小莉、张珍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小莉、张珍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李小莉、张珍主动退赃,被害人对李小莉、张珍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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