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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承包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领刑
发布时间:2012-11-22 15:00:25
本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因所租赁的外省客车不能在本地办理春运手续,便伪造印章及相关凭证从事客运,结果被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查获。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邵良友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邵良友承包了福建省晋江市至江西省吉安地区的客运专线。因被告人邵良友所租赁的外省客车在江西省遂川县不能办理遂川发往晋江的春运行车手续,被告人邵良友便于2011年2月6日,在晋江找制作假证人员伪造了一枚“江西省遂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印章及一份《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待理证),准备用于应付路管部门检查。同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邵良友将假“待理证”加盖伪造的印章后交给挂有闽D牌照的客车,后该车在遂川县从事春运活动时被遂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查获。 2011年3月2日,被告人邵良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据查明,遂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系遂川县交通运输局的下属事业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良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邵良友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良友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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