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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起贼心吃“窝边草”盗窃同事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2 15:29:58


     本网讯(苏传清)   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黄某在钦州市某商场做保安期间,于2012年4月15日18时许,收到他人拾获交其保管的一串钥匙。被告人黄某认出钥匙是同事韦某停放在该商场地下停车场内的助力车钥匙,便与黄麾某(另案处理)共谋盗走韦某的助力车。19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将钥匙交给黄麾某,由黄麾某盗走韦某停放在上述该处的一辆法铃牌助力车。破案后已追回被盗车辆归还韦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出生于1994年6月,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所盗窃的助力车被追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尚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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