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医疗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受伤者住院治疗时死亡 医院被判担次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22 15:53:04


     本网讯(曹霞 汤建华)   患者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受伤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将医院告上法庭。11月22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的74209.35元 。

    2011年4月18日,泾县60岁的江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受伤,被送至泾县某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初步诊断为左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颅里积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4月19日下午,医院对江某行左额颞开颅额叶、颞叶脑内血肿清除术,当日晚上,对江某行左额叶复发脑内血肿清除术, 4月20日晚,又对江某行左额叶复发脑内血肿再次清除术和去骨瓣减压术。5月18日,江某出现失语、右侧肌体偏瘫。6月下旬,医院以江某病情稳定,可以出院为由,要求江某亲属为江某办理出院手续,江某亲属未答应,双方发生纠纷。自6月28日起,江某亲属未安排人留院护理。同年7月8日,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亲属办理江某出院手续,搬离病房。审理中医院撤诉。10月7日5时许,江某死亡。江某亲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江某亲属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江某死亡原因及医院诊疗行为与江某最终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如何即参与度进行鉴定。2012年9月4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合并重度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并发支气管肺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对其医疗行为存在一定不足(医疗过失),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30%左右。江某亲属已支付医疗费45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在泾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医院对其医疗行为存在一定不足(医疗过失),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故医院应对江某亲属因江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47364.5元中的30%即74209.35元。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