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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车之名将车开走并抵押给别人如何定性
作者:蓝韦丽   发布时间:2012-11-22 14:27:30


    【案情】

    2012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蓝慧恒窜到忻城县北更乡北更街彦裕摩托车行,以购买摩托车要试车为由将蓝彦裕的一辆价值人为8600元的铃木牌二轮摩托车骑走,后将该车骑到古蓬街以1500元抵押给一家当铺。蓝彦裕发现蓝慧恒去试车不回就骑摩托车去寻找,寻找未果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蓝慧恒以试车为名,让摩托车店老板自愿交付摩托车让其试车,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蓝慧恒在试车过程中,是在摩托车店老板不知觉的情况下将车开走并抵押,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被告人蓝慧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要购买摩托车的事实,使摩托车店老板产生错觉,骗取了摩托车店老板的信任,使该老板陷入错误认识。

    其次,该老板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地”将摩托车交付给被告人去试车。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摩托车店老板在交付摩托车时是自愿的。

    最后,尽管被告人开出一段距离,在脱离该老板的视线后,才将车拿去抵押,这只是诈骗罪成立后被告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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