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熊涛)
天气闷热,五名小学生相约偷偷去河里游泳,一孩童不幸溺水身亡。日前,这起因生命权纠纷引发的案件由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吉龙、马小娟夫妇应依赔偿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首期赔偿款7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下午,原告之子徐某同两被告之子蔡某以及另外三个同学一起到修河某闸圩堤内玩水时,徐某因溺水不幸身亡。事发后,原告与四位小学生的家长于8月28日草签了赔偿协议,约定由四学生家长赔偿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八万元,分两年四个时段付清。并特别约定,如不按期支付,每次支付违约金五千元。8月29日,原告将草稿打印后到本镇法律服务所对协议进行了见证后交四家人签字确认。两被告请求原告宽限数日支付,并当场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首付款会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承诺期限届满后,只有两被告分文未付。庭审中,被告一再强调赔偿协议及承诺书都是在原告胁迫下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协议内容不予认可。但未向法庭出具足以支持其抗辩理由的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二天签订的打印协议应属副本,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约定内容合法有效,且被告承诺支付该款,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首期赔偿款7500元。对于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5000元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