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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共谋“盗木大计” 自愿补植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2-11-23 09:40:44
本网讯(廖长春)
日前,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余某洪、邓某荣和余某生、余某斌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和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均被判处罚金。
2012年6月25日傍晚,四被告人一起吃晚餐时,被告人余某洪提议盗伐林木事宜,其余3被告人均表示同意。当晚9时许,四被告人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携带单手锯、柴刀、钢卷尺等作案工具来到泰宁“大窠”山场盗伐杉木34株,随后四被告人将盗伐的杉木以每立方米6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经鉴定,该山场被盗伐杉木34株,立木蓄积量为4.2013立方米。案发后,森森公安机关将被盗林木返还给失主。被告人余某洪、邓某荣分别2012年9月24日、9月28日到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人同意,共同采伐林木34株,立木蓄积量4.20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洪、邓某荣能主动投案,自愿履行生态公益复植补植义务,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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