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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动干戈 相殴成讼互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23 15:01:56


     本网讯(沈长勇)   因邻里生活琐事,互殴成讼,最终两败俱伤。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

    镇雄县以勒镇的周曾倩和范成莲系邻里,2011年11月5日,被告范成莲认为原告排放洗水池的水冲着其堆放在公路上的砂,因此与原告周曾倩发生口角,随即发生抓打,被告范成莲用锄头将原告头部打伤,被告范成莲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也参与殴打原告。经法医鉴定,原告周曾倩的伤势为轻微伤。周曾倩共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4517.85元、安装假牙费1284元、法医鉴定费330元,交通费720元。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各项损失人民币9867.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关系,发生纠纷后双方之间应保持冷静,依法找相关部门予以解决。被告范成莲、胡莉琼、胡琼飞致伤原告的行为是错误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周曾倩放水冲着被告范成莲家的砂,因此与被告发生口角,并发生抓打,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负担20%的损失。原告的各项损失为7811.85元,三被告赔偿80%为6249.50元。但因被告胡莉琼、胡琼飞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范成莲承担,故应由被告范成莲赔偿原告医疗等损失人民币6249.50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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