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文清龙)
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女方外出不归,男方遂将女方及其父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由女方及父母三人共同返还原告婚约彩礼人民币3000元。
2009年4月,原告陈刚与被告朱美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在订婚期间原告方送给被告家彩礼人民币9000元及其它零星礼物。同年8月27日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便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于同年农历12月1日外出至福建省泉州市打工,2010年5月26日朱美菊外出后,便与原告陈刚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将被告朱美菊及其父母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朱美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朱美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到一年,又未生育子女,故原告诉求三被告返还婚约彩礼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被告朱美菊毕竟与原告同居近一年,法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保护原告婚约期间支付的部分现金。对原告买其他礼物的花费,应考虑为订婚的赠与行为,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朱美菊之母辩称原告方的彩礼是朱美菊收取,其与朱美菊之父并未收受原告的彩礼,因当时被告朱美菊尚属未成年人,故此辩解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